(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近日,一位家长在网络上发帖称,2020年11月,其8岁的儿子郭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学上课期间,感到身体不适,10分钟内举手示意7次,但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下课后,孩子由老师搀扶着走下楼梯。孩子下楼梯时摔倒在楼梯拐角处。随后,孩子的父亲赶到现场拨打了120,将其送往医院。在医院里,孩子深度昏迷后不幸离世。
在对孩子的意外去世倍感惋惜之外,我想从法律角度谈一谈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孩子已经满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举证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才承担责任。如果还不满8周岁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学校要自己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新闻披露的消息来看,孩子在10分钟内举手示意7次,而且老师也知道孩子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任课老师没有带他离开教室,对于孩子的治疗必然起到延误,我认为学校理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还要以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双方的证据认定为准。陈律师在此也希望校方能够以更加严谨的姿态对待学生的安全,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关键词:
4月12日,记者从吉林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为保证春播面积,不误农时,安全有序开展春耕生产,全省各地坚持应放尽放、应返尽返、应管尽
(4月15日)24时,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或迎来今年首次大幅下调。据@新华财经官方微博 4月11日报道,当前统计周期已来到第六个工作日,原油变化
疫情期间,民企生产经营遇到哪些难题?如何做好帮扶解困,助力民企稳岗留工?如何进一步提升工会服务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针对这些问题,